☑3.2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3自2023-01-01以来☑承接过□完成过单个合同建安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业绩; ☑3.5上述3.3条中业绩证明材料为合同协议书和施工许可证,两者缺一不可,时间以合同协议书签订时间为准;如业绩证明材料中无法体现业绩时间、承包内容、建安投资等信息的,还需提供经业主加盖公章确认的证明材料。不满足以上条件的,业绩不予认可; □3.6面向中小企业招标的,投标人(或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须为中小企业,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二)拟派项目负责人:
3.7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市政公用工程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职称:/),☑同时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如在投标截止日存在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 □3.8(招标人需要增加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三)其他:
☑3.9拟派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配备人数不少于3个; 3.10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黑名单记录、失信联合惩戒记录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为准);
3.11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23-03-10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无行贿犯罪记录; 3.12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投标截止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13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14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有效期内)并共享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15省外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浙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