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大数据中心
| 一、项目基本情况 |
| 1、项目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26-749 |
| 2、项目名称:河南省洛阳女子监狱罪犯备餐中心食品原材料采购项目 |
|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
| 4、预算金额:4,240,000.00元 |
| 最高限价:4240000元 |
| 序号包号包名称包预算(元)包最高限价(元)1豫政采(2)20261051-1河南省洛阳女子监狱罪犯备餐中心食品原材料采购项目包1(大米、面粉、食用油)127460812746082豫政采(2)20261051-2河南省洛阳女子监狱罪犯备餐中心食品原材料采购项目包2(肉类(猪鸡鸭牛羊鱼等)、禽蛋)139471213947123豫政采(2)20261051-3河南省洛阳女子监狱罪犯备餐中心食品原材料采购项目包3(蔬菜、豆制品)142668014266804豫政采(2)20261051-4河南省洛阳女子监狱罪犯备餐中心食品原材料采购项目包4(调料类)144000144000 |
|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
| 5.1采购内容:河南省洛阳女子监狱罪犯备餐中心食品原材料采购(包1:大米、面粉、食用油,包2:肉类(猪鸡鸭牛羊鱼等)、禽蛋,包3:蔬菜、豆制品,包4:调料类,与货物有关的运输及配送等其他伴随服务等。具体采购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内容及要求(采购数量以实际采购量为准)。 5.2供货周期:合同签订后12个月(自合同生效日起)。 5.3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5.4供货保质期限:有保质期限的商品剩余保存期不得少于原有保质期的三分之二。 5.5质量要求:质量合格,蔬菜保证新鲜。 |
| 6、合同履行期限:同供货周期。 |
|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
|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
| 9、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否 |
|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
| 本项目执行促进中小型企业发展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执行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等。 |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 3.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3.2 资质条件:包1、包3、包4供应商是生产厂家的须具有在有效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供应商是经销商的须具有在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证明等有效的食品类许可证件;包2供应商是生产厂家的须具有在有效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供应商是经销商的须具有在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证明等有效的食品类许可证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定点屠宰证(供应商为经销商时须提供生产厂商的)。 3.3 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必须是安全合格产品,因产品问题而发生的食物中毒等群体事故,由供应商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其中包2肉类产品须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报告(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3.4 信用要求: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 和豫财购〔2016〕1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企业,拒绝参与本项目招标采购活动(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起至评标开始前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采购代理机构将同采购文件等资料一同归档保存。在本公告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标依据,供应商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3.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公司信息、股东或投资人信息;非企业性质的供应商无法在该公示系统查询的,则针对此项做出书面承诺,格式自拟并加盖公章)。 注:一个供应商可以对上述标包同时进行投标,但只能中1个标包;若投标人在两个标包(含)以上中得分同时排名第一,按标包的先后顺序推荐该供应商作为标包1的中标候选人,在其他标包中不再作为中标候选人推荐,其他标包的中标候选人按得分由高到低的原则顺延并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