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承租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农田基础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承租方应当赔偿给出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承租方自行解决水、电、路、设施等与流转土地相关问题,并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出租方概不负责;
3、该地块只能种植农作物,不得撂荒,不得挖坑取土,不得非农化经营,不得私搭乱建等,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4、 承租方应具备单独经营该地块的相应能力条件,不得向第三方进行分租、转租,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
5、该流转地块不得用于任何形式转基因品种耕种作业,禁止在该地块上从事非法挖沙、私搭乱建等违法活动;
6、出租方不负责提供灌溉、排水等设施,只以土地现状出租,如受旱、涝、洪水、虫灾等自然因素及不可抗力原因等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7、意向承租方承诺,挂牌信息公告期间已经全面完成现场实地踏勘工作,一旦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其已经充分了解地块的自然状况及权益情况,自愿接受标的地块的全部现状及瑕疵,认可地块说明及交易条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交后不得以标的地块瑕疵为由拒绝或拖延签约,自成交之日起15日内竞价成功方与出租方完成签约,否则,视为自愿放弃该地块的承租权,未经出租方同意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并从交易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交易服务费。同时,出租方有权将该地块进行重新挂牌;
8、合同期满,承租方必须将土地恢复原状,将土地交付出租方,合同期间,如遇有项目落地使用土地,地上物自行清理,不予任何补偿,被占用地块从合同中剔除,就变更面积签订补充协议;
9、承租方在土地使用过程中,如与周边村民等发生纠纷,自行处理,出租方概不负责;
10、承租方必须严格按照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收费管理办法的要求支付相关的信息技术服务费及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出租方发生任何争议或终止签约、解约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以上费用,报名视为认可;
11、该地块约50亩,位于下朱庄高楼飞地,流转期限自2025年6月11日起至2027年12月10日止,最终以实测面积签约及合同约定为准。合同到期准时将土地交付出租方,否则承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12、该流转地块坑洼不平、土质较差、农作物产量低,以土地现状为准,如有粮食补贴政策,承租方享有;
13、以上内容如有其他未尽事宜,以最终合同约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