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主承销商选聘项目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滨海县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主承销商选聘项目已经批准实施,招标人为滨海县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自筹,出资比例为100%。滨海县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主承销商选聘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招标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招标范围:设计资产整合方案和债券发行方案、协调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负责准备整套公司债券申请文件、负责债券申报工作及沟通、负责债券销售,并承担余额包销责任、负责债券发行后的挂牌转让工作,以及债券存续期间的后续服务。
2、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
3、最高投标限价(费率):承销服务费率不超过0.25%/年。
4、项目地点:滨海县。
5、债券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
6、服务期限:自实施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券募集资金到位及后续服务完结止。
7、发行方式:非公开发行。
8、质量标准:合格。
备注:承销投标人中标后所提供的服务以保障本公司顺利发行公司债券为目的,设定债券发行方案,组织项目工作团队,制作申报材料,国家有关债券发行审批机构要求达到的标准为提供服务的基本标准,并进行市场询价且余额包销。
9、标段划分:本次招标为一个标段。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质、资格等要求,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项目实施能力:
1.1投标人资格: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事业法人,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投标人须为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有效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2、相关人员要求:/
3、信誉要求
(1)投标人没有被国家、江苏省省级有关部门、盐城市市级有关部门、滨海县县级有关部门暂停招投标或市场准入资格且在公示处罚期内。
(2)投标人不得存在: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情形(均自记录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
(3)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在“信用中国”、“信用江苏”网站上被公布的,自载明的发布之日开始,直至撤销或者更正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的期间,本项目的招标人拒绝其投标,资格审查不予通过,不得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在一次招投标活动中,资格预审申请人、投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因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导致其资格预审不通过或者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中标人资格的,不因其之后失信信息被撤销或更正而改变已经作出的决定。
(4)投标人作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被采取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惩戒措施的,且被有关部门推送在“信用中国”、“信用江苏”、“信用盐城”相关网站公示且在有效期内的。
本项目的招标人拒绝其投标,资格审查不予通过,不得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在一次招投标活动中,资格预审申请人、投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因正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导致其资格预审不通过或者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中标人资格的,不因其之后失信信息被撤销或更正而改变已经作出的决定。
(5)投标人应保证符合上述信誉要求,如被证明违反,除按招标文件处理,还将被视为不诚信行为,由相关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4、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4.1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牵头人为主承销商。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指主承销商,下同)和各方权利义务;
4.2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时联合体牵头人负责领取招标文件、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中需盖章或签字的,只需加盖联合体牵头方单位公章和牵头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即可,但联合体协议书必须由联合体全体成员共同盖章。
4.3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应当符合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并应当具备承担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能力;
4.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4.5联合体中标后,其成员不得变更。
5、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6、盐城市招投标及标后履约不良行为系统已启用,投标单位未按照招标文件约定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参与投标解密报价的、投标承诺的人员不到场以及其他不良行为,将会被系统记录,影响后续参加我市招投标活动,请各投标人诚信投标、确保履约。
7、评标前由招标人对照省政府第120号令要求,进行评标准备工作,并核实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和资格、经历和业绩和信用状况等方面的情况。
四、评标办法
本招标项目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详见招标文件。
附:评标办法前附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不一致的,有有效证明材料 |
|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 加盖投标人公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如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委托代理人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 | ||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1.1项规定 | ||
| 投标文件及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投标文件及有效报价(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
| …… | …… |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 项规定 | ||
| 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 …… | …… |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 交货期或交付使用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 项规定 | ||
| 质量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4 项规定 |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 项规定 | ||
| 投标货物清单 | 符合第五章“招标需求”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 ||
| 其他 | 无第二章6.5所列情形之一 | ||
| …… | …… |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投标报价:12分 承销业绩:8分 债券业务执业质量:8分 债券推迟或取消发行情况:8分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10分 服务方案:54分 投标人的服务方案得分应取所有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 |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 方法三 评标基准价 C=A×K A为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若7≤有效投标文件<10 家时,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若有效投标文件≥10 家时,去掉其中的二个最高价和二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 K取值范围为:95%、96%、97% (K值由招标人代表在开标时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后,方法三的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 2.2.3(1) | 投标报价 (12)分 | 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 | 等于评标基准价(12)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