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来安县汊河镇黄牌村门面房1栋3单元房屋租赁项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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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滁州市来安县汊河镇黄牌村门面房1栋3单元房屋租赁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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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2025HDWNA02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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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
来安县汊河镇黄牌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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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性,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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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监督部门 |
来安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550-56125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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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6年1月6日19:00始至2026年1月26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6年1月6日19:00始至2026年1月27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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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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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标的 |
所在层数 |
结构 |
面积(平方米) |
租期(年)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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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来安县汊河镇黄牌村门面房1栋3单元房屋 |
第1层 (共3层) |
框架 |
约90 |
3 |
1.3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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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位置:滁州市来安县汊河镇黄牌村永丰路与民主路交叉路口。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无不动产权证书,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此产生的拆改建及装饰、装修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其他情况: 水电情况:可正常使用,费用由承租人自理。 消防网管、消防验收情况:未验收,后期需承租人自行验收,费用自理。 空置/未清空情况:未清空,委托方承诺,在合同签订之日前清空,若未按约定清空,委托方将承担相应责任。 4.其他需意向承租人注意的情况:承租人使用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原有的结构。承租人须自行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维修工作(含对墙体、地面及管道渗漏破损、室内电源线损坏等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5.本项目有优先权人。 6.本公告标的图片已经以附件形式上传,请意向承租人自行查阅公告中相关附件。图片仅供参考,实际情况以意向承租人实地踏勘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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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1.租赁房屋的用途为生产经营。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3.承租人不得违反文明创建的相关规定,不得在租赁房屋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和爆炸物品,不得从事产生烟尘、噪声、刺激性气味等污染的经营项目,不得从事非法行业,如因承租人违反上述约定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租赁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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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本项目租金在租期内无递增,租金每年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首年租金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以后年度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前,提前一个月支付。 2.履约保证金为0.325万元。履约保证金与首年租金一并支付,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履约保证金无利息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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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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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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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租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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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并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移交时室内遗留的杂物及建筑垃圾由承租人自行负责清理,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9.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10.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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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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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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