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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县九龙林场采脂所有权转让项目交易公告

发布日期:2026-04-03 浏览次数:7

吉安县九龙林场采脂所有权转让项目交易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03 08:00 信息来源: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原文链接地址

吉安县九龙林场采脂所有权流转

 

吉安县九龙林场采脂所有权流转项目定于2026年4月20日上午9时在江西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平台林权交易子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举行网络竞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LQ360001202630351141

二、标的物简介(以下标的均不设保留价):

1、吉安县九龙林场山头林班“奔屋里”等山场,林权证号为吉县府林证字(2006)第2114000001、2、3号 ,2115000001、4、5、6、9号中25宗小班、面积合计1314亩采脂所有权流转。小班号为K21/14-1、k21/14-2、k21/14-3、k21/14-6、K21/14-7、K21/14-8、K21/14-9、K21/14-10、K21/14-14、L21/14-1、K21/15-38 、L21/15-10、L21/15-11、L21/15-12、L21/15-14、L21/15-17、L21/15-18、L21/15-20、L21/15-21、L21/15-24、L21/15-48、L21/15-49、L21/15-50、L21/15-51、L21/15-52。流转树种:松木,转让年限:2年。

挂牌底价:199000元,保证金:38000元,竞价开始时间:09:00,加价幅度(竞价阶梯)为1000元,自由报价时长15分钟,延时周期30秒。

 三、交易方式:电子竞价方式转让(报名单位少于2家时,自动转为公开协商交易方式)。 

四、竞买报名须知

(一)竞买报名条件:无。

(二)电脑配置要求

交易平台要求电脑配置达到以下标准,操作系统:windows7及以上版本,浏览器:微软IE9及以上版本;辅助软件:建议使用office2010。电脑第一次使用时,可能需要安装驱动!请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首页【服务指南】【投标单位】【软件下载】栏目下载“系统驱动安装包”、运行安装完成即可。否则,如果在竞价过程中因操作失误产生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负责。

(三)网上报名和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2026年4月17日17时止。

(四)网上报名流程

1、注册账号(已注册的不能再注册):没有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注册账号者须先注册,注册流程:在首页点击【交易主体登录】【免费注册】,注意选择“身份类型”,【投标人】勾选“林权流入方”,新增网员成功后,从【交易主体登录】并在【用户信息管理】【基本信息】【修改信息】中按要求完善、提交信息,显示【验证通过】方为真正注册成功。如在报名注册等程序中遇到技术故障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

2、网上报名:已注册者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点击【交易主体登录】、选择【交易乙方】身份,在【招标公告】栏目下“林权交易”分类中,对需要参与的招标项目点击“我要报名进入,按页面提示操作申请。

3、保证金缴纳:在报名页面,选择入账银行,系统自动生成子账号。竟买人将保证金线上缴纳至对应的子账号(注意:一个账号只对应一个标的,且他人不能使用!)保证金缴纳账户信息: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招商银行南昌分行,账号:791910335510188。

4、竞买保证金:将保证金转账至交易平台保证金账户内(注意:保证金必须从“竞买人同名银行账户”中“转账”!且必须通过手机银行或网上银行、银行网点转账!不能用现金缴纳!也不能用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同时,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入账到非指定账户的资金不负任何责任)。

5、同步银行入账数据:缴纳保证金后,进入报名查看页面,点击【保证金查询】按钮,同步银行入账结果,显示“保证金足额缴纳”后方为真正报名成功。

6、查看竞价时间、竞价阶梯:各标的具体的竞价开始时间、竞价阶梯以交易平台设定的为准。显示“保证金足额缴纳”后,应通过【参加竞价】“进入”【竞价界面】查看该标的准确竞价“开始时间”“竞价阶梯”。

(五)网络竞价:本次网络竞价“自由竞价”时长15分钟,“延时竞价”周期30秒。竞价开始前,竞买人登录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林权业务】【参加竞价】“进入”网络竞价界面参与竞价。

(六)竞买须知:

1.有意竞买人应在参加交易之前,自行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对标的物的现状、面积、质量、权属、数量和四至界址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并对自己的竞买行为负责。

2.本项目面积/数量仅供参考,以实际面积为准,且含林中空地面积。不论山场实际湿地松可采株数多少,不增减成交价款。

3.非转账方式出账、通过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非本人银行同名账户出账、截止时间之后的到账以及未按网上交易系统提示向指定账户提交交易保证金等情况,均可能被网上交易系统判定为无效交易保证金,报名人将不能取得竞买资格、不能参与竞买。

4.非转账方式出账、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非报名人本人银行同名账户出账的交易保证金退还手续,需要出账人持本人身份证照和相关转账证据至交易中心现场办理;报名人同名银行账户出账后逾期到账的,系统会自动办理退付。以上无效交易保证金只能在报名标的交易结束后才能办理退付。

5.报价结果以网上报价为准,最终报价为本标的竞价阶段最高报价。

6.竞买人参与竞价前应认真阅读本信息,知悉相关特别提示、应付款项、付款时限以及成交后作为买受人应履行的义务并对自己的竞买行为负责(含及时签署成交确认书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按时支付成交款,及时签订相关合同等)。

7.【交易服务费】成交后,受让方应在成交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纳交易服务费。若受让方违约,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有权直接从其所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中扣除。产权交易服务费按“赣发改收费〔2017〕922号”文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减半收取。受让方将交易服务费交纳至“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营业部,账号:791910335510888),并在备注处注明“付交易服务费”。若受让方未按时付清前述所有款项取消成交资格,其所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流出方有权重新处置本次挂牌标的。

 成交后,受让人应在成交公告期(公告期为3个工作日)内付清成交价款、质量保证金(交纳具体金额详见《采脂所有权转让合同》),所有款项汇入如下账户(开户名: 吉安县延福林场,开户行: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银行账号:172039201000027072,备注九龙林场拍卖款)。付清所有款项后,交易双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采脂所有权转让合同》。若受让人未按时付清所有款项或签订《采脂所有权转让合同》,其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8.因场外结算所涉及的一切纠纷、争议、损失由双方自行承担,均与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无关。

9.保证金处置方式:发生以下情形(1)的,相关责任主体交纳的全部保证金在抵扣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应收取的交易费用后,剩余部分予以返还;发生以下(2)—(8)任一情形的,相关责任主体交纳的全部保证金在抵扣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应收取的交易费用后,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偿:(1)意向受让方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在受让方被确定之前单方撤销承租申请的;(2)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的;(3)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4)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流出方合法权益的;(5)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和项目信息披露公告要求签署交易合同的;(6)合同签订后,受让方阻碍合同生效的;(7)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或交易费用的;(8)受让方有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根据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协调推进小组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未竞得人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公共资源项目交易结束(如已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书面合同等,下同)或流标流拍后,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发出保证金退还通知,明确退回保证金的项目名称、退款单位(自然人)及具体金额等信息。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集中一次性办理未中标人、未竞得人等相关主体的保证金退还手续。

  受让方的保证金退回: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在收到流出方提交的标的完成交接的证明文件且收到流入方缴纳的交易服务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保证金及利息原路退回给受让方。若流入方未按时付清交易服务费或签订《采脂所有权转让合同》,其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10 .免责条款: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于本项目标的的实际状况、瑕疵等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予保证, 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买受人应在参加交易之前,自行对标的的现状、面积、质量、权属、数量、真伪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并对自行确认的结果负责。本项目标的的面积、树种、蓄积、土壤、交通现状等情况介绍均由委托人提供,仅供买受人参考,其标的准确面积应以林业主管部门确权面积为准;本市场针对本次交易项目现场勘察的面积、蓄积等情况介绍也仅供买受人参考,不为项目标的物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五、展示时间和地点:

展示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26年4月17日17时止

展示地点:标的物现场

六、报名时间和地点:

报名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26年4月17日17时止

报名地点:登录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网上报名 

七、联系方式:

1、国泰新点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服务热线)

2、流出方:吉安县九龙林场:刘先生13766203939

3、交易机构:0796-8280871

 


松林采脂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吉安县九龙林场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2026年    日乙方在江西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平台林权交易电子系统举行网络竞价中依法取得甲方山头、沙场、隍北、东边坑、新陂、土桥共6个林班内的松林采脂权,为充分保护、合理利用权林资源、规范采脂行为,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

1、转让标的为吉安县九龙林场山头林班“奔屋里”等山场,林权证号为吉县府林证字(2006)第2114000001、2、3号 ,2115000001、4、5、6、9号中6个林班、面积合计1314亩。

 2、乙方已对上述山场进行实地察看,拍卖成交确认后,不论转让山场实际采脂多少,均不增减拍卖成交价。

3、转让范围内的采脂必须按《松脂采集技术规程》的规定进行,不得违规、违法。

二、转让期限

山场转让采脂权年限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三、转让款、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的支付方式

乙方通过公开拍卖依法取得甲方拍卖标的的采脂权,拍卖成交价为    元,采脂质量保证金      元(采脂质量保证金按成交价的15%计缴);合计          整(    元) ,乙方必须在2026年  月  日前一次性将成交价款、采脂质量保证金支付给甲方指定账号(开户名: 吉安县延福林场,开户行: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银行账号:172039201000027072,备注九龙林场拍卖款)。如逾期未交清,甲方和县监督部门将对乙方作自动弃权处理,乙方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款项付清后,双方签订合同,合同期限届满后,如乙方采割无违规、违约行为,该采脂质量保证金如数退还乙方(保证金不计利息)。

四、流转林权的用途

转让的松林只能采脂,不得从事其它行为。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维护乙方的采脂经营权,不得干预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2、甲方有权监管采脂山场,有权向林业执法部门报告乙方的违规、违法采脂行为,甲方指派九龙林场具体监管有关事宜,并与乙方具体联系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事务。

3、甲方有责任按合同规定带清界址和共同维护松脂生产山场的治安秩序,对偷盗、毁林等破坏行为,甲方在接到乙方报案后应及时处理。

4、转让的采脂山场如存在权属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处理权属纠纷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除此之外的由于村民干扰等其它纠纷乙方自行解决,与甲方无关。

5、双方不得借故随意终止合同,如有违约,违约方应赔偿经济损失,因国家政策规定的除外。

6、甲方协助乙方抓好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7、乙方对转让山场规定的林木享有采脂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

8、乙方必须遵照林业法律、法规及有关林业政策合法经营,自觉接受林业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9、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管理,在甲方规定的山场、面积及界址范围内进行松脂采割。

10、乙方采工必须经过采脂技术培训后方可上山采割。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采割。

1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江西省松脂采集技术规程》进行生产,如因乙方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

12、乙方在松脂生产期间必须做好采脂山场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如发生森林病虫害,应及时向甲方和林业部门报告,同时应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治理,所发生的病虫害治理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只负责技术指导。

13、乙方在松林转让采脂权期限内必须做好林木防盗工作,如发现林木被盗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14、在转让采脂权期限内山场如发生林木损毁(火灾、风灾、冰灾、病虫害等情况),均不减少成交价款,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5、乙方在采脂期内应保证甲方林木林相完好,合同期满后,林木完好交还甲方经营。

16、乙方应当严格安全生产,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只能对转让范围内的松林进行采脂,不得超范围采脂,否则后果自负。

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江西省松脂采集技术规程》进行采脂,并符合吉安县林业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松脂采集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如乙方违反上述要求造成甲方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赔偿,损失按市场价确定。验收以检查数据为准,在合同到期时在采脂质量保证金中扣减,不足再缴交。   

3、乙方在松林采脂权转让期间内必须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如发生森林火灾,乙方应尽快组织人员扑救,同时向林业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所造成的采脂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原因引起的森林火灾,造成林木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在松林转让采脂权期限内不得将采脂权再行转包,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协商解决。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到期自然终止,双方务必认真遵照执行。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县林权管理服务中心,九龙林场,县林业局,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公章):吉安县九龙林场    乙方(签字):

 

代表: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