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 中国石油云南销售公司2026年非油商品(百货)供应商准入项目(补充入库)(数码产品等4类商品) 已由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分公司批准实施,服务资金已落实,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分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中国石油云南销售公司2026年非油商品(百货)供应商准入项目(补充入库)(数码产品等4类商品)
2.2项目概况:为进一步优化供应商资源,保证采购商品质量,规避采购风险,控制采购成本,提高经营效益,按照非油品业务市场化、专业化、差异化、一体化、规范化发展要求,结合中国石油云南销售公司非油商品(百货)销售需求,开展2026年非油商品供应商准入项目(补充入库)。资金落实情况:自筹100%,费用已经落实。
2.3 招标范围:本次招标选商仅为资格筛选入围,投标人资格准入后,纳入招标人非油供应商库统一管理。当招标人有商品实际采购需求时,在非油供应商资源库中,进行所需商品的采购选商,合理确定供货商,招标人根据采购商品实际情况可对投标人进行现场考察,再与投标人签订采购合同。
2.4 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分4个标段。
非油商品大类表(标段1-4)
标段 | 品类 | 类别 | 本次准入供应商数量 |
合计 | 28 | ||
标段一 | 通讯/数码/电脑 | 手机、电脑、配件、平板等 | 8 |
标段二 | 雪糕 | 雪糕 | 5 |
标段三 | 药品/计生/保健 | 计生用品、保健品等 | 10 |
标段四 | 农副产品 | 生鲜类包含水果、蔬菜、禽蛋、水产、肉类 | 5 |
2.5 入围有效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2.6 交货地点:按中国石油云南销售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采购订单需求送货到中央仓、加油站便利店或其他指定地点。
2.7 货款结算方式:本项目所有标段原则上采用以销定结方式,按月与中国石油云南销售分公司核对实际销售数据,结算支付商品采购款;部分商品可采用采购结算,具体以实际采购发生时商定并经公司审批的结果为准。
2.8 退换货:原则上所有商品100%无条件退换货。
2.9对投标人存在待认定失信行为的处理要求:若投标人在中国石油物资有限公司组织实施的其他招标项目中发生失信行为且当前处于待认定处理期间,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履行告知义务。对于正式认定处理的失信行为导致暂停投标资格情形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人资格。
2.10本次招标仅为资格准入,不进行合同签订,招标人不承诺具体的工作量。具体采购项目选商时,由招标人按照相关程序另行实施。
2.11定标原则:综合得分相同的,业绩得分高者排名优先;业绩得分相同的,保供能力得分高者排名优先,并依照仓储能力、售后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分项得分优先次序类推。
按照评审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招标人按以下原则确定中标人:
序号 | 标段号 | 拟入围数量(M) |
1 | 1 | 8 |
2 | 2 | 5 |
3 | 3 | 10 |
4 | 4 | 5 |
N为推荐拟推荐供应商数量;M为拟入围供应商数量。
当各标段有效投标人数量N≥M+1时,则推荐前M+1家单位作为入围候选人,招标人确定排名前M家单位作为入围单位;
当各标段有效投标人数量N<M+1时,则无需进行详细评审,推荐全部有效投标人为入围候选人,招标人确定全部入围候选人为入围单位,并根据需求决定是否启动补充入围招标。
若各标段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由评标委员会判定竞争性后决定是否继续评审。
本项目允许兼投兼中,按标段1-4的自然顺序进行评审。
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后续有权继续组织招标以补充中标人数量或者不再招标。
如中标单位不能按合同和招标文件约定满足招标人的需求,招标人有权终止其准入资格。具体考核标准及处罚措施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分公司非油品供应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准。
如果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确定的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的预期差距较大,或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2.12准入期内,如发现有违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分公司非油商品供应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关于供应商退出情形的,则终止与其合作,并取消其准入资格。
以下资质要求使用标段1-3:
*3.1投标人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备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人若为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2本项目所有标段接受内外资企业生产商、制造商或生产商、制造商分支机构、代理商参投,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3.2.1本次选商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
*3.2.2投标人应针对所投标段范围,提供至少1个类别中对应1个品牌(或商品)的商品品牌生产(制造)商或授权(分支机构、代理商适用)证明,若提供多个商品为同一品牌的,按品牌仅提供1份制造或授权证明。并提供该标的物(若为品牌授权,至少提供该品牌对应的1个类别商品)近6个月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3.2.3若代理商参投,须提供其代理品牌(或商品)的生产商针对代理商的授权书,授权的销售区域应包括全国性代理、大区域代理、云南省级代理、渠道代理(包含中国石油、中国石化等特通渠道)、市级代理(市级代理仅接受招标人驻地行政市级)其中之一。(若授权书未明确授权区域/等级,按最低授权等级认定。)并提供可在线上或线下渠道开展销售的授权承诺,承诺在参投标段涉及各类别产品实际业务发生时,投标人可提供由厂家或品牌方出具的投标人代理的商品可在中国石油线上或线下渠道开展销售的授权证明文件。
*3.2.4各标段同一商品品牌生产(制造)商与代理商允许同时投标;各标段同一商品品牌允许多个生产(制造)商同时投标,将根据报价及毛利率来进行选优。
*3.2.5生产商未参与资格准入的情况下,严格按照全国性代理、大区域代理、云南省级代理、中国石油特通渠道(含云南地区及以上)代理、市级代理(市级代理仅接受招标人驻地行政市级)的顺序依次确定接受的品牌,确无上一顺位代理商的才能选择下一顺位代理商。如品牌授权正在申请报批中的,需提供情况说明参加评审(未明确授权等级的,按无效处理),合同签约时需提供正式有效授权,否则按虚假投标进行失信行为处理。
*3.2.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本项目同时申请)。
*3.2.7除单独注明外,分支机构所提供总公司的证明材料予以认可。
*3.2.8本次准入招标允许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同时参投多个标段。各个标段允许投标人申报代理多个品牌,经评审若其中部分品牌(或品牌旗下系列商品)按照前文规则(或其他原因)未被接受,剩余品牌(或品牌旗下其他系列商品)仍可继续参评。
(例如:某代理商同时提供了A品牌、B品牌的授权证明,若A品牌未被接受,B品牌仍可继续参评)
*3.3财务要求: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无资不抵债情况。投标人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投标人应提供2024或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附注,财务报表显示无破产或资不抵债(审计报告必须有注册会计师的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或提供加盖公章的本公司2024或2025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称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3.4业绩要求:
*3.4.1(本条适用于1-3标段)投标人需提供2025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所投标的物累计销售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类似销售业绩的发票(单张发票的含税总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
所投标的物指所投标段的所涉全部品类和类别。投标人应对发票内符合要求的所投标的物通过突出圈注的形式进行标记并计算累计金额,未进行标记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经评标委员会抽查查询发票为“不一致”“作废”“红冲”,且未注明合理原因的,按弄虚作假进行处理,“查无此票”视为无效发票。业绩要求及本项目其余涉及“发票”的相关要求中,全环节免征增值税的品类,因国家政策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均可提供合规增值税免税普通发票作为响应“发票”要求的有效资料。允许该类型品类履约后,提供合规的增值税免税普通发票,并认可该票据作为项目验收、结算、入账的有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