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质要求: | 1.承租方(投标人)应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承租方(投标人)必须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
3.承租方(投标人)应有较强实力,有良好信誉,无违法犯罪和不良经营记录,有较强服务保障能力、应急处置能力、抗风险能力。
4.承租方(投标人)应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丰富的餐饮管理经验,诚信度高,安全管理和抗风险能力较强,管理团队稳定,员工人数配置应与我校师生规模相适应。
5.承租方(投标人)禁止聘用因食品经营管理和食品安全被行政处罚过“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工作人员”(被吊销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禁止聘用经公安机关查询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
6.近三年内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有一定规模和操作队伍、熟悉饮食卫生、防疫等相关的法规知识,经营优势明显,实力强,能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能力,且拟派人员身体健康、遵纪守法、诚信明礼,在以往餐饮经营管理过程中无重大食品卫生违法行为发生。
7.信誉要求:根据财库〔2016〕125号文件《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8.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9.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0.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依法免缴的或新成立不足半年的企业未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说明。
1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招标活动。
12.为尊重民族饮食习惯,清真食堂拟派厨师均须为回族,清真餐厅加工的食品必须符合回族饮食特点。
1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