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 S01兰州经济圈环线河桥至海石湾段项目已由甘肃省交通运输厅以《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S01兰州经济圈环线河桥至海石湾段项目核准的批复》(甘交许可〔2025〕139号)批准建设,项目法人为兰州中河海公路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多渠道筹集,出资比例100%。招标人为兰州中河海公路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甘肃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水文监测影响评估报告编制技术服务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甘肃省兰州市
2.2项目概况
S01兰州经济圈环线河桥至海石湾段项目(以下简称河海段),河海段主线全长约33.487公里,同步建设红古互通连接线1.758公里和王家口枢纽互通连接线3.6公里。项目投资估算总金额约62.39亿元,建安费42.74亿元。
河海段项目主线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采用8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5.5米。红古互通连接线采用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技术标准,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18米/22.5米;王家口枢纽互通连接线采用一级公路技术标准,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5.5米。全线设置互通立交4处(河桥立交、窑街立交、红古立交、王家口枢纽立交)、匝道收费站2处、管理监控分中心1处、养护工区1处、隧道管理所1处、交警用房1处、服务区1处。本项目按相关规定设置完善的防排水、交通安全、服务管理等设施。全线桥涵设计汽车荷载等级采用公路-Ⅰ级,其他技术指标按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 B01-2014)规定执行。
项目乐山大通河大桥、窑街互通A匝道2号桥、马庄大通河大桥距享堂水文站20公里内,窑街互通A匝道2号桥、马庄大通河大桥距民和水文站20公里内,根据《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水利部令第43号)第九条“在水文监测站上下游各二十公里(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十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影响水文监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因此需编制S01兰州经济圈环线河桥至海石湾段乐山大通河大桥、窑街互通A匝道2号桥、马庄大通河大桥影响水文站水文监测分析评价报告,组织专家评审会,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权威专家评审,出具审查意见,取得行政许可批复文件。
2.3 招标范围及内容
本次招标共划分1个标段,主要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主要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 | |
HH-SW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要求和规定,完成以下工作内容: (1)对享堂水文站影响范围内的3座桥梁编制影响水文监测分析评价报告; (2)对民和水文站影响范围内的2座桥梁编制影响水文监测分析评价报告; (3)组织专家评审会,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权威专家评审,出具审查意见,取得行政许可批复文件。 |
2.4 服务期期限
双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至S01兰州经济圈环线河桥至海石湾段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
投标人应考虑项目工期、里程、作业点分散及分阶段监测、咨询及验收等对人员安排以及对服务费用的影响。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3.1.1 资质要求
标段 | 资质最低要求 |
HH-SW | 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具有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2、投标人须具备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资质。 |
3.1.2 业绩要求
标段 | 业绩最低要求 |
HH-SW | 投标人近5年内(2020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日,在建项目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交工项目以交工验收时间为准)至少承担过1项公路项目对水文监测影响开展评价并编制评估报告的业绩,业绩可为单独合同或合同包含相关内容(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等业绩证明文件)。 |
3.1.3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标段 | 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 |
HH-SW | 1、项目负责人须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2、具有5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3、至少担任过1条一级及以上公路的水文监测影响评估项目负责人(须附合同或成果文件的复印件等业绩证明文件,须体现拟派项目负责人参与该项目,若合同等无法证明业绩内容的,可补充提供业主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4、投标截止日所在月上个月或上上个月起之前在其投标人企业连续6个月参加社保; 5、项目负责人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4 投标人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5 本项目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投标人自行判断其资格是否符合本招标公告的要求,并决定是否参加投标。
4.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不给予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