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包1:
采购包2:
采购包3:
合同包1:
货物类(温州市利步达鞋业有限公司)
合同包2:
货物类(瑞安市大虎鞋业有限公司)
合同包3:
货物类(瑞安市大虎鞋业有限公司)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1)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为17000元(按采购包中标金额比例分担)。2)收取方式:中标人须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以转账等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清。招标代理服务费缴交银行账号:开户名: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城东支行;账号:3500 1610 0070 5253 0977。
代理服务费收费金额:
合同包1单皮鞋、执勤鞋(机关款)、特警夏战训靴、特警冬战训靴、雨靴(长筒,普通款):0.3648万元
收取对象:中标(成交)供应商
合同包2作训鞋(低帮,布面款)、作训鞋(中帮款):0.5795万元
收取对象:中标(成交)供应商
合同包3执勤鞋(一线款):0.7557万元
收取对象:中标(成交)供应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1、采购包1、采购包2、采购包3资格性审查
1.1采购包1投标人资格性审查:资格审查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标准要求对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经资格审查小组审查,各投标人的资格性审查情况均通过。
1.2采购包2投标人资格性审查:资格审查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标准要求对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温州市利步达鞋业有限公司、瑞安市大虎鞋业有限公司、广东丹豪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升阳服饰有限公司、江苏玉人服装有限公司、德赛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萨克服饰皮具有限公司、莆田市龙飞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金螳螂鞋业有限公司、泰安市皮鞋厂、广东紫翼鞋业有限公司、海宇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安戈服饰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歌士玮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福鼎市金星服饰有限公司的资格性审查情况均通过。
注:江苏新森达鞋业有限公司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采购包2保证金核验环节,系统显示未足额缴纳保证金,采购包2保证金核验不通过。
1.3采购包3投标人资格性审查:资格审查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标准要求对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贵州普安满吉服饰有限公司、温州市利步达鞋业有限公司、瑞安市大虎鞋业有限公司、广东丹豪实业有限公司、江苏玉人服装有限公司、德赛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萨克服饰皮具有限公司、莆田市龙飞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金螳螂鞋业有限公司、泰安市皮鞋厂、广东紫翼鞋业有限公司、海宇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安戈服饰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歌士玮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屹鼎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福鼎市金星服饰有限公司的资格性审查情况均通过。
注:江苏新森达鞋业有限公司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采购包3保证金核验环节,系统显示未足额缴纳保证金,采购包3保证金核验不通过。
2、采购包1、采购包2、采购包3符合性审查
2.1采购包1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符合性要求对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经评标委员会评议,其余各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情况均符合要求。
2.2采购包2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符合性要求对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经评标委员会评议,审查情况如下:
①福建省福鼎市金星服饰有限公司于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本采购包完整的评审样品,属于符合性审查情形7的情形,经评标委员会评议,福建省福鼎市金星服饰有限公司符合性审查不符合要求,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②经评标委员会评议,其余各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情况均符合要求。
2.3采购包3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符合性要求对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经评标委员会评议,审查情况如下:
①福建省福鼎市金星服饰有限公司于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本采购包完整的评审样品,属于符合性审查情形7的情形,经评标委员会评议,福建省福鼎市金星服饰有限公司符合性审查不符合要求,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②经评标委员会评议,其余各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情况均符合要求。
3、价格扣除情况:
3.1采购包1价格扣除情况:
(1)瑞安市大虎鞋业有限公司在电子投标文件中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了《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及《本国产品成本占比声明函》,声明“以上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为100%”,经评标委员会评议,符合招标文件本国产品价格评审优惠的规定,本项内容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温州市利步达鞋业有限公司在电子投标文件中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了《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及《本国产品成本占比声明函》,声明“以上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为100%”,经评标委员会评议,符合招标文件本国产品价格评审优惠的规定,本项内容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2采购包2价格扣除情况:
(1)温州市利步达鞋业有限公司在电子投标文件中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了《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及《本国产品成本占比声明函》,声明“以上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为100%”,经评标委员会评议,符合招标文件本国产品价格评审优惠的规定,本项内容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瑞安市大虎鞋业有限公司在电子投标文件中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了《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及《本国产品成本占比声明函》,声明“我公司为该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我公司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为100%”,经评标委员会评议,符合招标文件本国产品价格评审优惠的规定,本项内容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浙江金螳螂鞋业有限公司在电子投标文件中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了《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及《本国产品成本占比声明函》,声明“以上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为100%”,经评标委员会评议,符合招标文件本国产品价格评审优惠的规定,本项内容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4)江苏玉人服装有限公司在电子投标文件中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了《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及《本国产品成本占比声明函》,声明“我公司(单位)为 2026年福建公安警用鞋靴类项目采购包 2 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我公司(单位)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为:100%。”,经评标委员会评议,符合招标文件本国产品价格评审优惠的规定,本项内容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5)浙江金萨克服饰皮具有限公司在电子投标文件中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了《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及《本国产品成本占比声明函》,声明“本公司(单位)为该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为100%。”,经评标委员会评议,符合招标文件本国产品价格评审优惠的规定,本项内容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6)莆田市龙飞科技有限公司在电子投标文件中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了《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及《本国产品成本占比声明函》,声明“作训鞋(低帮,布面款)(产品名称 1)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100%(规定比例)”、“作训鞋(中帮款)(产品名称 2)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100%(规定比例)”,经评标委员会评议,符合招标文件本国产品价格评审优惠的规定,本项内容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3采购包3价格扣除情况:
(1)温州市利步达鞋业有限公司、浙江金螳螂鞋业有限公司、江苏玉人服装有限公司、浙江金萨克服饰皮具有限公司、莆田市龙飞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屹鼎实业有限公司、瑞安市大虎鞋业有限公司在电子投标文件中均对其提供的产品(单一产品)出具了《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经评标委员会评议,符合招标文件本国产品价格评审优惠的规定,本项内容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4、备案编号:TZFQXM-2026--350001-00020[2026]01508。
5、中标日期:2026年08月10日(项目编号:[350001]FJGC[GK]2026004)。
6、采购包1、采购包2、采购包3合同履行日期:(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完成大货生产任务,并做好采购人抽检的前期准备工作,待大货验收检测合格后,从采购人发出发货通知之日起,须于10个日历日内将全部货物寄达各单位指定地点。(2)中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合格的产品,对不合体、质量不合格的服装包修、包换时间为交货验收之日(以终验检验报告落款时间为准)起至少三年。
7、项目经理:经办人(张林丽、黄国森、张秀鸿/0591-83393306、83393307)、负责人(李水清、张秋英、吴晓君、游莲钦、黄丽婷/0591-83393301)。
名称:福建省公安厅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2号
联系方式:059187094681
名称: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中美大厦二十四层东单元
联系方式:0591-83393306、83393307
项目联系人:张林丽
电话:0591-83393306、83393307
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2026年08月10日